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其中有8个不得:
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
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各经营主体间不得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
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