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
《通知》明确指出电费补偿机制适用范围。独立储能电站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电费补偿:
一是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二是纳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计划且在2025年底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项目。独立储能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月度可用最大容量认定。独立储能电站自进入商业运营后可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最大出力,申报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装机容量;根据当月调用测试达到的实际最大出力值确定其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不超过申报最大出力),并作为计算电费补偿金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