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具体范围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的信息。
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原则上必须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进入电力市场的全部上网(或落地,下同)电力电量(包括带补贴电力电量和非补贴电力电量,下同)作为入市电力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和普通电力交易)。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为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具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愿意承担环境价值的市场用户。批发用户可自主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零售用户应通过已绑定售电企业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